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明年起身障免稅車免稅條件已大幅修改,自104年1月1日新法施行日起免稅車輛有了「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限制條件。修法後規定領有駕照之身障者,車主須為身障者本人;無駕照之身障者與車主關係則須為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之親屬關係方可申辦免稅,且原有1戶1輛的限制修改為每1身障者1輛。另外身障免稅額度亦修改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份不予免徵。

稅處進一步說明,因免稅法令修法,係包含修法前已申辦之免稅車,從明年1月1日起全面適用。因此,稅處呼籲現有免稅車車主與身障者關係倘為二親等以外親屬關係者,近期車主或身障者如有異動,且異動後符合二親等關係者,請於103年底前儘速向車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重新申辦免稅。現有免稅車104年起倘不符合修法後之免稅條件,稅捐處將依規定取消原有免稅並寄發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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