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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先生最近接到稅捐處通知已註銷牌照的汽車仍須繳交使用牌照稅罰鍰,非常納悶車子早已老舊不堪使用,長期停放於路邊,後因沒辦定期檢驗又報廢回收,為何還要被裁處罰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課徵,一旦車子無法使用就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繳銷號牌等異動手續才不會被繼續課稅,如果因為沒辦定期檢驗而被註銷牌照,車輛便不能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否則如經有關單位查獲,依稅法規定不但會被補稅還會併處2倍罰鍰。

稅處進一步說明,所謂「使用」公共道路,除了「行駛」之外,尚包含「停車」及「臨時停車」亦均列入使用範圍,但法條定義之「公共道路」,則僅指公共使用之「交通路線」,如果車輛不是停放於道路邊,而是停放於「✕✕廣場」等收費式路外停車場,便不屬於「使用公共道路」,依法並無補稅及處罰規定之適用。

稅處再次呼籲,車輛牌照若已註銷,切勿再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民眾如果長期出國或有車輛老舊報廢、被偷、車禍受損等無法使用的情況,亦應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手續,以免多繳冤枉稅;倘若之後還有使用車輛的需要,也必須先依規定辦理回復課稅手續,免得觸法不但被補稅還會被裁處罰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使用牌照稅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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