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詢問,先前移轉之土地主張依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稅捐機關已核准並且登記了,為何還收到補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單。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申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移轉登記後,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土地於移轉時即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農業主管機關通知撤銷農地農用證明書之日起算核課期間補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若有土地增值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該處同仁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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