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自益信託移轉登記於受託人,如果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移轉當年仍需重新提出申請,才可繼續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信託移轉登記與受託人後,信託契約書所載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1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自益信託移轉登記,受託人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該土地才可繼續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方可適用,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以免權益受損。

民眾若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處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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