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來電詢問法院判決或和解筆錄申報土地移轉,因土地前次移轉現值高,可否申報高的土地移轉現值。依土地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土地移轉,應按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縱權利人高報土地移轉現值,仍應依起訴日之當期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若有土地增值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該處同仁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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