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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公司取得農業用地可以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稅處特別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依上述法條規定,自然人取得農地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選擇適用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公司取得農地,因公司非自然人,就不能適用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了。

如果納稅人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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