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洽詢其自有房屋,欲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因屋齡年代久遠,無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能否用其他替代證明文件申辦?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若房屋於77年 4 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可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供稽徵機關審查,以證明其基地坐落土地,若房屋於77年 4 月29日後建築完成,應檢附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證明文件,並檢附土地權狀、本人、配偶和設籍人戶口名簿(以上影本即可),填具申請書,於當年度 9 月22日之前向該處或其所屬分處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當年度地價稅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如果納稅人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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