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拍定人如為自然人,債務人或拍定人均得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
   
該處指出,農業用地移轉,買賣雙方的權益是互相衝突的,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的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負擔將增加。而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實質效果,僅係延緩課徵,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的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因此經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將加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再次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負擔,如准許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因而有不利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的法律效果,與民法代位權之行使,單純為保障債權人之權利有所不同,而且是否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涉及買賣雙方權益,在稅法僅規定得由買賣任何一方申請下,不宜由債權人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代位行使該權利。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關法令規定,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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