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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之持分共有農地,權利人檢附申報日後才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以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又按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641號判例要旨,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因此,經法院判決分割之共有農地,以判決『確定日』作為是否作農業使用的審查標準,來認定得否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1項後段,賦予申請人於申報後得補行申請的規定。但是否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的要件,仍以移轉時作為審查的標準。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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