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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土地,如以低於公告土地現
值之價額拍定取得,嗣後再移轉時,縱使為同年度,仍會有漲價數額,需繳納
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的土地,應以公告土地現值與拍定價額二者中較低者,核定為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因該次核定之移轉現值即為拍定人取得該法拍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係嗣後再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依據。所以,如果以低於公告現值甚多取得之拍賣土地,該拍定價與拍定日公告現值間之價差所應負擔之增值稅,將遞延至拍定人再移轉時計算繳納,故拍定人雖然低價取得法拍土地,卻隱含高額土增稅之負擔。因此呼籲民眾,欲標購法拍土地時,宜先行考量得失,俾做有利選擇,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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