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房屋,也要申報契稅嗎?該處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交換或贈與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所以拍定人亦應依規定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 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將被加徵怠報金。

如果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怠報金應如何計算呢?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按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如向法院標購多戶住宅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怠報金應按每戶加徵。因此,向法院標購房屋者,應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及身份證明文件等資料,儘速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以免因延誤申報期限而受罰。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契稅問題,可利用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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