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黃君於85年間興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乙棟,並出具切結該屋為其本人獨立興建完成之承諾書,憑以設立房屋稅籍在案。惟黃君至100年間始主張該屋係由他人興建,並向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卻遭該處駁回,原因為何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為此提出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次參照臺北市政府66年9月19日府財二字第42500號函規定,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申請設立稅籍,應出具切結書。再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民眾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原已由黃君切結係由其本人興建完成,並核准設立稅籍,該屋乃推定為黃君所有,依上開規定,自應以黃君為納稅義務人名義課徵房屋稅。黃君嗣後主張係由他人興建並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因難以採認,應予駁回。 

 該處提醒民眾,若房屋因買賣或贈與原因而移轉為他人所有,請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報繳契稅,稅捐機關始得據契稅申報資料以釐正房屋稅籍。民眾如尚有其他稅務疑義,歡迎利用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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