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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承買建物一棟,並已向地政機關辦竣建築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因買賣標的糾紛經法院確定判決,並經地政機關以「判決移轉」恢復登記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詢問其原買賣移轉時所報繳之契稅可否退還?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為此提出說明,依財政部99年11月2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349080號函示,不動產已辦竣所有權移轉案件,可否以撤銷、解除原因而主張退還已繳納之契稅,契稅條例既未明定,原則上應不得退還;惟如移轉不動產申報繳納契稅後,因故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在尚未辦竣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准於退還原繳納之契稅;如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於依法院確定判決或法院調解「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可退還原已繳納之契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分處服務電話07-7410141,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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