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屬於憑證稅,凡書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或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者,應貼用印花稅票。將土地贈與政府,如果雙方書立契約,並由贈與人負責向地政機關申請變更土地所有權人登記,則由贈與人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但如果係由受贈的政府機關負責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手續,則該份契約書可免貼用印花稅票。民眾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印花稅事宜,歡迎撥打該處客服專線電話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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