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向法院標購多戶集合住宅,卻未依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詢問怠報金應如何計算?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表示,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除了應納稅額外,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5,000元。怠報金係按應納稅額之一定百分比加徵,而應納稅額依每戶移轉房屋之核定契價按法定稅率計算。故民眾標購之多戶集合住宅,其怠報金應按每戶房屋加徵。 

該分處呼籲,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依規定買受人應於執行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儘速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以免因一時疏忽延誤申報期限而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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