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即使因直系親屬間贈與移轉或繼承取得,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民眾○小姐於接獲稅捐稽徵處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輔導函後,臨櫃表示該土地是向父親繼承取得,繼承前一直都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戶口設籍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只是父女間移轉土地,為何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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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以繼承之土地抵繳遺產稅,於地政機關登記為國有前,需先辦理土地現值申報。
稅處說明,因繼承而移轉土地無需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繼承取得之土地因抵繳遺產稅再移轉時,則需申報土地現值並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原規定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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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新建房屋完成後空置不為使用者,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稅處進一步說明,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者(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如店舖、倉庫、停車場、補習班……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2%);如記載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1.5%)。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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