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因民事糾紛訴訟,僅持法院通知補件之公文,要求查調他人之財產資料,經承辦人詳細解釋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之保密規定後,失望的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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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目前強制執行業務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

稅捐處指出,納稅義務人欠稅未繳若被移送強制執行,於收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時,千萬不可置之不理,否則行政執行分署會對欠稅人之存款、薪資等採取扣款來抵繳欠稅,並且還可能對欠稅人所有之動產及不動產予以查封甚至拍賣,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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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正準備出售房屋,但因房屋已經稅捐處申請禁止移轉,來電詢問該如何處理。

高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是每位國民應盡的義務,為保障租稅債權,依規定可請地政或監理機關,就欠稅人相當於應納稅額之所有土地、房屋或車輛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稅數額之擔保後,才可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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