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處指出,納稅人如對稅捐核定不服時,可填寫申請書具明理由申請復查,申請書可至該處所轄各分處索取,或經由該處網站下載申請書表運用;申請方式可以郵寄、臨櫃或直接於網路線上填寫申請書送件提出。該處特別強調,申請書之書寫務必依所載格式填寫,以確保資料填載完備,並建議填寫手機號碼,以利案件辦理完成後發送簡訊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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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來電詢問,蓋房屋所留的法定空地,地目為「建」,目前土地使用分區編定「道路用地」,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可否免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地目等則制度已自106年元旦起廢除,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因此,地價稅減免和地目的編定並沒有關係。又財政部109年發佈令釋規定,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在核發使用執照後,經政府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其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如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依法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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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應依規定註銷始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該處進一步指出,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防止重用,對於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但不得以鉛筆劃線銷花。倘未合法銷花者,一經查獲,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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