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市民朋友詢問,持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是否需要貼繳印花稅?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屬印花稅課徵範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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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來電詢問,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或房屋稅逾期未繳納,是否會對信託財產移送強制執行,受託人之自有財產會受影響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函釋,信託財產所生之房屋稅或地價稅,屬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受託人不繳納,得對欠稅之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又信託財產之房、地稅,是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受託人負有繳納義務,受託人逾期不繳納,稅捐稽徵機關亦可對受託人自有財產為強制執行。準此,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所生之應納稅捐逾期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就受託人自有財產或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以維稅捐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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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陳小姐詢問,過世父親的遺產已在去年辦理好繼承登記,怎麼今年房屋稅單還是父親的名字呢?原來陳小姐繼承的房屋屬沒有權狀的未保存登記建物,無法在地政機關與土地一併辦理繼承登記,又未向市稅處提出申請,所以仍是父親(被繼承人)的名字。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市民繼承房屋均須至房屋所在地之分處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房屋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更名登記者,免檢附證明文件,而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地政機關資料可查核,市民須再提供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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