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30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以1,600立方公分自用小客車輛為例,應納使用牌照稅為7,120元,若逾期未繳稅款,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第1次查獲或舉發,不但要補繳納欠稅7,120元外,還須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即2,136元,如於1年內再次違規被查獲而仍未繳納稅款者,則須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即4,272元,而且是按次累罰。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舉例說明,106年8月31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新的所有權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06年全年度地價稅;如果是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由原來的所有權人負繳納106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不能因持有土地未滿1年,而請求按持有期間分單繳納地價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近日有民眾詢問,其於日前向法院拍定一筆土地並於8月15日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移轉證書,詢問是否8月31日以後辦理移轉登記即由前所有權人繳納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拍定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明之日起,即已負有該項不動產繳納稅捐之義務。地價稅係按年課徵,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於之前已領得法院移轉證明者,即負有繳納當年度地價稅之義務,並不會因為其於8月31日以後登記而不須繳納地價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