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詢問,其於日前向法院拍定一筆土地並於8月15日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移轉證書,詢問是否8月31日以後辦理移轉登記即由前所有權人繳納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拍定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明之日起,即已負有該項不動產繳納稅捐之義務。地價稅係按年課徵,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於之前已領得法院移轉證明者,即負有繳納當年度地價稅之義務,並不會因為其於8月31日以後登記而不須繳納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8月31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如符合以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者,請務必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土地上之建築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
4.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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