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診所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各項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健保給付範圍之費用,如雷射醫美或矯正牙齒等,所書立之醫療收據,每件應按收據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收取保險對象依健保法規定應部分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則免徵印花稅。舉例說明,張先生到診所就診掛號費100元,部分負擔費用50元,全民健保給付範圍外之自費醫療費用800元,則該診所需就掛號費100元及自費醫療費用800元合計900元,按4‰貼用印花稅票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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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有年長民眾困惑詢問,我的房子40幾年,地價又漲了好幾倍,聽說過戶要繳很多土地增值稅,我百年以後如果我兒子繳不起,房子是不是就不能繼承過戶?

稅捐處體恤的說明:土地移轉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因為繼承移轉的土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日後繼承人欲出售繼承土地,也是以繼承日開始起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核算土地增值稅額,不需擔心繳不起土地增值稅、無法繼承過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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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為(一)土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二)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三)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符合以上要件並依規定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否則一般用地稅率為10‰至55‰累進稅率,稅負相差至少4倍以上。

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之要件為(一)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二) 房屋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符合以上要件並依規定申請方可按各縣市明定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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