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2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已辦理約定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轉帳代繳稅款的民眾,10月底前會收到轉帳繳納通知,並於12月1日當日扣款,請民眾務必於11月30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扣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響應環保,已不再主動寄發繳納證明,民眾如有需求可透過以下方式索取紙本或電子之繳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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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民王先生來電詢問,有借貸金錢給朋友,目前朋友避不見面,為討此項借款,可否拿朋友所寫的借據證明查調其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故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債權人向本處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時,須檢附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因為借據不可以作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所以提示雙方私人借據,本處無法受理申請查調個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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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家人欠繳稅捐又不想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財產處分,可否以公司名下財產作為擔保品?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公司法第16 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而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擔保,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擔任保證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仍應予以限制,所以公司財產不得作為他人欠稅之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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