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0年房屋稅開徵期間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記得先檢視繳款書上的納稅義務人名稱、課稅房屋坐落地址及課稅情形等資料,確認無誤後再行繳納。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根據往年經驗,有少數民眾新購自住使用房屋,未於購屋申報契稅時填寫附聯,同時申報新購房屋使用狀況,亦無另行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移轉之日起30日內向該處申報使用情形,遲至第1次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時,甚至於多年後才發現,房屋稅以較高稅率課徵,權益受損,故務請納稅義務人詳細檢視房屋稅繳款書上所載課稅內容是否正確,如有疑問者,歡迎撥打稅單收據聯右下角的查詢電話洽詢,均有專人為民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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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0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房屋稅繳款書已寄出,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市稅處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110年房屋稅繳款書後,可於繳納期間內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納稅款,請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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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較一般用地基本稅率千分之10,相差至少4倍,符合資格民眾,記得要提出申請才能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公益出租人是指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租金補貼戶,即無自有住宅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而這些承租戶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後,屋主就會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其所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之土地,依本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第5條及第8條規定,可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但須於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當年期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依公益出租人有效期間適用地價稅最低稅率千分之2;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當年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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