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疫情三級警戒時程拉長,民眾因分不清國地稅減稅項目而混淆的越來越多。為此,高雄市稅捐處代理處長黃惠玲,將高市國、地稅疫期減免資訊彙總說明:

地方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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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高雄市政府對今(110)年5月14日至110年10月31日期間需重新鑑定身心障礙證明者,主動延長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稅期間至今(110)年12月31日。

    市府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需於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內才能免徵使用牌照稅,然疫情期間為避免群聚感染,市府社會局依衛生福利部規定,針對本市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屆期日在110年5月14日至110年10月31日間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市府並責成稅捐處主動將免稅期間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讓身心障礙朋友在配合市府防疫期間也能享有車輛繼續免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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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黃小姐來電詢問對於稅捐機關補徵稅額之處分有所不服,如欲申請復查,其期間計算有無扣除在途期間之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訴願法第16條前段明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居住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行政訴訟法第89條亦有同類型規定;惟稅捐稽徵法僅在第35條第1項第1款明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並無得以扣除在途期間或準用前揭法令之規定,故計算復查申請期間即無扣除在途期間之適用,但為維護民眾權益,若以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得以寄發郵戳日期為準,但為維護民眾權益,若以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得以寄發郵戳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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