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本年度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起開徵,其中與民眾關係最密切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最後申請期限至100年9月22日截止,該處呼籲民眾在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特別提出,地價稅的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其符合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為千分之二,對民眾租稅負擔差異極大,因此該處呼籲,在高雄市東區轄內擁有土地者,其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請於100年9月22日前,檢附全戶戶口名簿、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影本,填妥申請書並加蓋所有權人私章向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岡山、旗山分處)提出申請。以前如已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其用途未變更者可不必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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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9條及第35條,行政院定自100年7月1日施行。故對於公同共有的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文書的送達方式,以及稅捐案件的復查申請期間,即將適用新的規定。 

該處更進一步表示,依照修正後的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除對於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寄發繳款書外,另外會以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方式,告知其他公同共有人繳款書的收受人及繳納期間。對於有繳納意願的公同共有人,可持核定稅額通知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或向收受繳款書人協議繳納稅捐。由於公同共有人如對於核定稅額不服,須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起復查。因此要特別提醒公同共有的納稅義務人,要注意稅款的繳納期限,以免錯過復查的申請期間,影響到提起行政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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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99年1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2230號函、財政部賦稅署100年6月20日電話傳真文件,即日起至10093024時止,於該處網頁(http://www.khtb.gov.tw)公告轄內個人累計欠稅逾新臺幣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逾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該處表示,今年公告重大欠稅案件計5件,欠稅人如於公告期間發現欠稅金額有誤者,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經確認屬實後將立即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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