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故專供持有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身心障礙者若持有駕駛執照,每人可申請1輛。若無駕駛執照,每戶可申請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要申請的民眾應準備下列證件,至該處及所屬分處辦理或以郵寄方式處理: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東區稅處首開先例,自98年8月起陸續於美濃、甲仙、燕巢、路竹、彌陀、六龜、林園及大寮等8區戶政事務所,設置遠距視訊稅務服務據點,服務在地市民,解決偏遠地區民眾稅務需求,深獲好評,該處王處長更強調今年度將持續增設新的服務據點,建立更完整的遠距視訊服務網,以嘉惠更多市民。 

該處因轄區幅員遼闊,致偏遠地區民眾在申辦各項租稅業務時,相當不便,為解決此項問題,該處乃結合美濃、甲仙、燕巢、路竹、彌陀、六龜、林園及大寮等8區戶政事務所,創新運用視訊電話提供一般稅務諮詢、全國財產資料查詢、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詢及地方稅繳納證明等20項租稅服務,現在民眾只要就近到上述戶政事務所,就可透過視訊電話申辦稅務案件,即時取得所需資料,方便又省時。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如經查明該車輛確係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28號解釋要旨:「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姊妹原屬民法第967條所定之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1077條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因此,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與本生家庭兄弟間,仍具有天然血親親屬關係。所以,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以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車輛申請免稅,如經查明該車輛確係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准予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