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加強服務莫拉克風災受災戶定居人數最多之杉林區民眾,減少該區居民及附近民眾往返稅處申辦稅務案件之舟車勞頓,及提升稅務服務品質與效率,該處旗山分處與杉林區戶政事務所攜手合作,結合現代科技在杉林戶政事務所成立「稅務遠距視訊服務網」,方便鄉親們就近至戶政事務所申辦稅務資料。

此項便民服務創新措施,於9月26日在稅捐處王處長乾勇、林議員義迪、鍾議員盛有、鍾炳光區長、杉林區戶政事務所主任宿文芬、旗山分處主任陳嘉興,及大愛園區管理委員會副主委張輝政共同主持及多位杉林區里長、鄉親見證下,開啟杉林地區稅務服務的新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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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詢問其出售仍作農業使用之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保留地,經繳納土地增值後,於2年內另行購買仍作自耕之農業用地,有無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重購退稅之適用?

 財政部101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634490號函釋,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重劃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非屬土地稅法第10條第1項(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之農業用地,其於2年內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應無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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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本市甲仙區的孫先生來電詢問,其本人所有之房屋並無營業且房屋稅也是按住家稅率課徵,土地為何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係採申請制,納稅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提出申請(即每年之9月22日前,101年9月22日因適逢休假日,故順延至9月24日),經核准者當年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因此特別提醒符合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納稅人在限期前提出申請,以維權益。已核定而用途及適用條件未變更者可繼續享用,不必逐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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