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民眾納悶,為何本來被稅捐處核准免徵的退縮騎樓地,後來卻被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改為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於99年5月7日修正發布前的規定,為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修正後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同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規定減徵地價稅。因此,就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及第10條綜合來看,騎樓走廊地減免地價稅的要件為供公共通行及非屬法定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