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民眾納悶,為何本來被稅捐處核准免徵的退縮騎樓地,後來卻被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改為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於99年5月7日修正發布前的規定,為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修正後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同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規定減徵地價稅。因此,就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及第10條綜合來看,騎樓走廊地減免地價稅的要件為供公共通行及非屬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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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表示103年地價稅原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截止,因遇例假日順延至12月1日,請民眾如期繳納,以免受罰。

  稅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稅單後,應注意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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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私有土地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其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即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反之,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無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稅處日前多次接獲民眾詢問,名下所有之土地雖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但已經無償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為何不能減免地價稅?稅處表示,法定空地係法律強制規範建地須留設之空地,目的是為了使建築物便於採光或防火以維護環境品質,對居民而言,可以享有較優良的居住品質與環境空間,因此法定空地應依法課徵地價稅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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