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除了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外,若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時,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義務人如接獲行政執行處寄發傳繳通知,應儘速繳納滯欠稅款,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 
該處進一步說明,欠稅人收到行政執行處寄發傳繳通知時,若欠繳金額2萬元以下、傳繳通知上有條碼者,可於該通知書所載應到案期限內,至全省統一、全家、來來OK、萊爾富等四大便利超商繳納,免加收手續費。若已逾應到案期限或欠繳金額超過2萬元,請就近至高雄行政執行處、該處或所轄分處繳納。若人在外縣市,則可至全省郵局購買郵政匯票,併同該通知書以掛號郵寄繳納。另納稅義務人若是財務確實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時,可洽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以減輕負擔。
該處籲請納稅義務人在接獲行政執行處寄發傳繳通知書時,千要不要置之不理,應儘速繳納稅款,以免嗣後發生被扣薪、扣存款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增加不必要的困擾。如您需納稅諮詢服務,可洽撥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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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催繳欠稅時,總有民眾表示,其應納稅款已經繳納完畢,為什麼還會接獲補發稅單?並表示收據已丟棄未保存,應如何處理?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稅捐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徵收期間為5年。所以,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之收據應保存5年為妥,如遇有已繳納之稅捐仍被稅捐稽徵處催繳者,可將繳納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連同補發的稅單寄還稅捐稽徵處;如未保存該繳納收據,則需至其確認繳納之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申請繳納證明。否則,對於補發的稅單仍應於改訂期限內繳納完畢。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各項稅捐繳納收據要記得保存,不要隨意丟棄,以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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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wSite/indexLocal.htm),提供地方稅稅務的申辦,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不動產移轉時,申請人得持自然人憑證辦理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房屋為保存登記建物者,拍賣案件除外)等業務,可自行下載列印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繳款書,減少民眾往返公務機關辦理時間。 
民眾也可持自然人憑證辦理網路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稅繳納證明、房屋課稅明細表等,利用網路申請,減少申請書表使用,不僅達到節能減碳的目的,亦可減少民眾舟車勞頓的時間,減少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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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呼籲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千萬不要將已報停、繳銷車牌之小自貨車自行噴上或掛上農用車字樣,而以農用車名義行駛於公共道路,一旦被查獲,除責令補稅外,依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加處應納稅額二倍罰鍰。 
表示,為遏止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該處於部份路口裝置辦識系統,進行查緝未稅行駛車輛,因此請納稅人勿將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行駛公共道路,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得不償失。 
如民眾對上開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牌照稅問題,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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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於申請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被查獲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加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稅捐稽徵處表示,經核准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納稅義務人需負主動申報之責任。地價稅特別稅率適用範圍包含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該處特別請納稅義務人注意,避免一時疏忽,遭受處罰。如有任何關於地價稅的疑難問題,請以電話向該處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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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車主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依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法令,尚無不得辦理定期檢驗之規定,所以車輛定期檢驗合格不代表您的車輛沒有欠繳稅款。 
該處指出,監理機關之車輛定期檢驗通知單,如車輛有欠稅,會註記「欠稅期別」,沒有欠稅就不作註記,因此車主於收到檢驗通知單時,即知使用牌照稅繳納情形,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道路、路邊停車等)被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補稅外,另再按應納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處呼籲各位車主,請檢視您的愛車各年度使用牌照稅是否已繳清,若尚未繳納者,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各監理所站補單繳清後,再上路使用,以免因未繳清稅款行駛公共道路或路邊停車,遭受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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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申辦委託轉帳納稅,就不會有住處無人可接收繳款書或忘記繳納的煩惱,既省時便利,又可避免因逾時未繳納稅款,被加徵滯納金或處以罰鍰。 
該處表示,所謂約定轉帳繳稅,就是納稅義務人用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等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的帳戶,於繳納期限最後一日,透過轉帳方式繳納稅款,扣款成功後會另寄轉帳繳納證明書,省時、安全又方便。該處特別提醒尚未辦理約定轉帳納稅的民眾,可以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索取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申請書,依格式填妥相關資料,蓋妥存款人印鑑章,寄回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即完成轉帳納稅的申請,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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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經常接獲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期間過後始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以致無法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對此,該處表示,經法院於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土地後,法院會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稅捐機關,依法核算土地增值稅並由法院代為扣繳。稅捐機關於接到法院拍定通知後,會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則不予受理。
 該通知如因土地所有權人未居住於戶籍地無法收受,稅捐機關會寄存於郵局,如受通知人行蹤不明經通知後無法送達,稅捐機關也會辦理公示送達,不論寄存於郵局或公示送達均為合法送達。是該處提醒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土地拍定後回戶籍地留意該通知函或主動依規定提出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以免錯失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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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其主要係為達到租稅公平,以落實實質課稅原則,故興建房屋縱為建造執照之原始起造人,或以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方式取得使用執照者,如實際是由他人出資建造,則無論其原因係屬買賣、交換、或贈與,均應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最常發生之情形為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買賣)、或由地主出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部分房屋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實以土地交換房屋)及由長輩出資而以晚輩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贈與)等,籍以規避報繳契稅。該處呼籲若有上述情形,皆為契稅課徵之範圍,請儘速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申報,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或未申報而日後遭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一至三倍之罰鍰。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該處將派員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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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年限為2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請納稅義務人妥善保存應納印花稅憑證,如印花稅憑證檢查時發現違反前述規定,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該違章行為會被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如涉漏貼印花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凡屬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之憑證皆為印花稅課徵範圍:1.銀錢收據;2.買賣動產契據;3.承攬契據;4.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憑證,在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須繳納印花稅,且應依規定年限妥善保存,以免被查獲受罰,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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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民眾總是認為只要是騎樓一定都不用課徵房屋稅,但實際上仍應視騎樓是否供公共通行使用而定。 
近年來常有許多民眾占用、封閉騎樓或有營業商家將營業範圍擴充到騎樓上之情形,導致無法供行人於騎樓通行,此種情形即不符房屋稅免稅之規定。因此如有占用或封閉騎樓未供公共通行使用之情形,將視騎樓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改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騎樓只要有違反「供公共通行使用」之情形,則不論是否封閉騎樓或僅於白天部分時段使用騎樓,均應計入房屋應稅面積,課徵房屋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總處及鳳山分處:7410141;岡山分處 :6256811;旗山分處:6612020,將由專人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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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承受人於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於土地增值稅(土地移轉)申報書第15欄位先行勾選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俟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有關文件,請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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