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稽徵處呼籲民眾特別注意,農地被法拍時,上開通知函係以雙掛號寄送戶籍地,若實際居所並非在戶籍地,應注意通知函送達時間,以免因逾限申請不符規定,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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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目前該處全面清理近5年內(96~100年) 積欠使用牌照稅案件,委託郵局寄出催繳繳款書。該處提醒未繳納牌照稅車輛之車主,請於期限內(100年8月31日止)持繳款書向各地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繳納(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以免逾期受罰。 
稅捐處表示,車主如收到稅單而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如果經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者,除追補本稅外,還要加罰應納稅款1倍罰鍰,車主不可不慎並請注意。 
稅捐處提醒您,愛車逾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如車主仍繼續使用該車輛,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原牌照並重新領牌繳稅,否則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除補稅外,加罰應納稅額2倍罰鍰。民眾如有問題,請撥741-0141轉266.267.276.277.278.256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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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目前該處全面清理近5年內(96~100年) 積欠使用牌照稅案件,委託郵局寄出催繳繳款書。該處提醒未繳納牌照稅車輛之車主,請於期限內(100年8月31日止)持繳款書向各地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繳納(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以免逾期受罰。 
稅捐處表示,車主如收到稅單而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如果經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者,除追補本稅外,還要加罰應納稅款1倍罰鍰,車主不可不慎並請注意。 
稅捐處提醒您,愛車逾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如車主仍繼續使用該車輛,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原牌照並重新領牌繳稅,否則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除補稅外,加罰應納稅額2倍罰鍰。民眾如有問題,請撥741-0141轉266.267.276.277.278.256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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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政黨法人領受捐贈所開立的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免貼印花稅票。惟如以現金捐贈給政黨候選人,則以其名義所開立之收據應依「銀錢收據」稅率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若收據上沒有貼用印花稅票,立據人將被處以罰鍰。 
該處呼籲,如果發現未貼用印花稅票之收據,應向接受捐贈之候選人提示收據,請其補貼印花稅票以免受罰。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近一步的資訊,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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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之課稅範圍。 
該處指出,信託當事人訂立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及信託關係消滅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均係屬形式上移轉,核無前開規定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之性質,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該處進一步說明,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者,實質上已兼具有前開規定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經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則屬前開規定之課徵範圍。因此,該信託契約兼具有不動產移轉行為之契據,亦為信託關係消滅時,辦理申請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所需檢附之主要文件,是以,該信託契約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用千分之一印花稅票。如尚有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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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民眾向稅捐稽徵機關詢問,和親朋好友持分共有的房屋,為何只收到一張房屋稅繳款書等相關問題,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為解決民眾疑惑,特別表示,房屋稅原則上是以一個房屋稅籍核發一張房屋稅單,所以,數人持分共有一棟房屋,原則上稅捐稽徵機關只會向持分共有人之代表人寄發一張繳款書,收到繳款書的代表人在繳完稅款之後,可就各持分共有人所應該負擔之稅款,向各持分共有人求償。 
惟民眾可視實際之需要,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各所有權人之持分比率分別寄發稅單繳納房屋稅,但共有房屋分單時,其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保留持分共有方式,稅籍不能分開設立。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總處及鳳山分處:7410141;岡山分處 :6256811;旗山分處:6612021,將由專人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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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是否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若有應退稅款時,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稅捐處表示,法院拍賣債務人(即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要件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在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土地若經法院拍賣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係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嗣後就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致有溢繳應退還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分,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而不是直接退還給土地所有權人。如民眾尚有任何關於地方稅的疑問,歡迎利用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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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與高雄市路竹及彌陀區兩戶政事務所策略聯盟建構「ND(Nil-Distance)視訊服務網」,於本(100)年7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20分及10時50分熱熱鬧鬧地分別在路竹及彌陀區戶政事務所舉行啟用典禮,典禮在東區稅捐稽徵處王乾勇處長、路竹區王和雄區長、彌陀區張文山區長、岡山分處高主任及11位戶政事務所主任與踴躍申請的民眾一起見證之下正式啟動服務網,現場申請的民眾直誇稅捐處與戶政事務所的服務相當貼心、非常便民、非常棒,應廣泛推展。 
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感謝二區戶政事務所鼎力配合,這次的「網路代替馬路」視訊服務網才能順利推展,也為高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落實便民利民服務更添增新的一頁,該處王處長強調,今後將再爭取其他戶政事務所的支持,建立視訊服務網,提供民眾更多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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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税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繳納契稅。前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該處舉例說明如下:吳君與葉君分別以所有之房屋相互交換,其契稅應如何計算繳納?
1.等值交換:若交換雙方房屋評定價格均為300萬元時,雙方應負擔之交換契稅各為6萬元整,即300萬元乘以交換契稅稅率2%。
2.差額交換︰若吳君以評定價格300萬元之房屋與葉君評定價格250萬元之房屋交換時,葉君尚須給予吳君50萬元之差額價款,此時吳君應負擔交換契稅5萬元,葉君應負擔交換契稅5萬元再加買賣契稅3萬元﹙即50萬元乘買賣契稅稅率6%﹚合計8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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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移轉,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請民眾特別注意,上開通知函係以雙掛號寄送戶籍地,可能因寄存郵局或實際居所並非在戶籍地經公示送達,而未能接獲通知,民眾亦得儘早於拍定後,立即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免因逾限申請不符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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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無償供公共通行的道路用地出售,必須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將由政府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的道路用地,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適用;而都市計畫外(即非都市土地)的道路用地,即使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在申報移轉時,仍然和一般土地一樣是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另外表示,非都市土地供「農路使用」且非屬公路法所定義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道路者,申報移轉時,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處或所屬各分處洽詢,也可以多利用服務電話詢問相關事項,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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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限公司經廢止登記,其負責人死亡,該公司章程未指定清算人,亦未選任清算人時,不能以未成年之股東或股東繼承人充任公司之法定清算人。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80條規定:「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關於有限公司股東死亡,鑒於清算人職務重要,職司公司了結現務之相關業務,執行清算業務均涉及法律行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準此,公司法第80條執行清算事務應由有行為能力之繼承人方得進行清算事務。故未成年人,無法充任公司法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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