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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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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的部落格,和大家分享稅務新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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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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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08
Thu
2011
14:33
娛樂業者停業前應填具申請書向稽徵機關申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查定課徵之娛樂稅,如因故停業一日以上者,應事前填具申請書,載明停業起訖日期,向稅捐稽徵處申報,經稅捐稽徵處調查屬實,當期應納稅額得依比例核減,如停業不滿一日或未在事前申報者,不予核減,如於當期繳款書發出後始申報者,應減稅額可於次期按比例核減。但經政府機關明令停業或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被迫停業者,不受事前申報之限制。
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近一步的資訊,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娛樂稅的問題。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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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07
Wed
2011
17:01
財政部重新放寬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年限認定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針對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之「持有期間起算點」,財政部以99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4041650號發布解釋令,凡是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在「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前就已經取得者,修正放寬回歸民法第758條及759條規定,即不再限制需從第一次規定地價那天開始起算持有期間。
舉例來說,張三於100年5月1日申報出售在59年4月1日因繼承取得之土地,該地係在66年10月1日第一次規定地價。依據舊規定係從66年10月1日計算至申報出售日100 年5月1日共計33餘年,僅能減徵30%土地增值稅;但按新規定更改換算年限後,則回歸自59年4月1日繼承發生取得土地當年就起算,持有年限達到40餘年,減徵比率可擴大至40%。稅捐處同時提醒,長期持有土地之減徵優惠,僅適用於一般土地移轉,而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享用10%稅率者,則無法適用。
我們的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 :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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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07
Wed
2011
17:00
工程受益費繳款書條碼化9月1日起正式上線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業已完成工程受益費條碼化繳款書之修正,自9月1日起工程受益費繳款書條碼化正式上線,各代收稅款處可比照一般條碼繳款書受理繳款,不必負擔匯費,讓工程受益費繳納更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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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07
Wed
2011
16:59
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別忘了要報繳娛樂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近年來國內汽車旅館業風氣盛行,各地汽車旅館業林立,業者為了滿足消費者住宿需求,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雖然無額外收取費用,仍須課徵娛樂稅。
該處表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會被處以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未代徵的娛樂稅,除要追繳外,並按應納稅額處以5倍至10倍的罰鍰; 該處已於近期內辦理娛樂稅清查,特別呼籲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之業者,儘速至稅捐稽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被查獲遭受處罰。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請撥服務電話07-7410141分機257、193、169,本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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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07
Wed
2011
16:58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應以「出售」為要件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土地,以買賣方式移轉予其子,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增訂第5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第4項規定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再依同條第1項規定之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受第4項規定一次之限制。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為條件,故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如經查有事證,顯示該買賣土地行為確屬「贈與」,應無該條規定之適用。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撥打本處服務電話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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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03
Sat
2011
11:26
地上建築物未辦保存登記,土地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當土地發生移轉時,如果地上房屋無建物所有權狀,是否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若地上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該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條件者,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土地所有權人在申請時須檢附房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之建物勘測成果圖,提供稅捐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土地之地段地號,作為決定該土地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撥打本處服務電話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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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31
Wed
2011
13:39
10/31前加入高市東區稅捐處「臉書」或「噗浪」粉絲團,就有機會得到500元商品禮券喔!
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為提升服務品質及擴大服務管道,特於臉書(facebook)及噗浪(
plurk
)建置「高雄市東區稅捐處粉絲專頁」(網址為
https://www.facebook.com/khtbtw
及https://www.plurk.com/khtb_tw),除發布各項租稅宣導活動及稅務訊息外,並提供民眾一個互動式的網路溝通平台,民眾有任何稅務疑問或稅政建議,皆可以於該處粉絲專頁塗鴉牆留言,該處將儘速回覆。
另外,為鼓勵民眾踴躍上網使用「高雄市東區稅捐處粉絲專頁」,特舉辦募集粉絲團活動,只要在100年10月31日前,加入該處「臉書」或「噗浪」粉絲團,所有粉絲們就有機會來抽500元商品禮券,凡單一網站粉絲團人數達200人將抽出2名得獎者;人數達400人將抽出4名得獎者;人數達600人將抽出7名得獎者;人數達800人以上,將抽出10名得獎者,趕緊好康道相報,一起加入拿大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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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31
Wed
2011
13:35
請多加利用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省時安全又方便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傳統使用牌照稅退稅案件,稅捐稽徵處都以雙掛號將退稅支票寄送退稅人,惟納稅人因故無法收受或收受後須持退稅支票存至本人存款帳戶,由金融機構辦理票據交換後領取退稅款,造成納稅人不便。該處已開辦直撥退稅業務,納稅人於申請退稅時,只要提供退稅人之存款帳戶影本,該處即可將應退稅款存入其指定的存款帳戶,不但節省時間,又安全、方便。
東區稅捐稽徵處特別提醒納稅人,該處將應退稅款匯入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所指定之退稅帳戶後,請納稅人持存款簿至金融機構登錄確認,該處絕不會以電話通知所謂「金融卡轉帳退稅」,亦不會要求納稅人至ATM操作,請納稅人務必小心謹慎,不要上當!如有疑問,請利用電話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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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30
Tue
2011
10:51
您貼心的好厝邊,高市東區稅捐處災害減免規定報您知
受「南瑪都」颱風影響,
稅捐稽徵處
提醒民眾務必做好防颱準備並注意切身安全,如受災情形符合以下減免規定者,有關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減免部分,請於規定期限內就近向該處及所屬鳳山、岡山、旗山二分處申報減免,也可以就近洽區公所辦理。另外營業稅、所得稅及貨物稅部分,請逕向國稅局洽詢(免費洽詢電話:0800-000321)。
受災民眾可減免的稅目分述如下:
一、房屋稅:受災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受災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得減半徵收,如已坍塌不堪居住者,停止課徵。並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捐處或分處申請減免。
二、地價稅: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並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當地稅捐處或分處申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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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27
Sat
2011
08:34
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仍應報繳契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有關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且若贈與之財產為土地,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何贈與房屋卻應報繳契稅?
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 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及土地稅法第28之2條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上開條文皆明文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免課徵贈與稅及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該條例並無夫妻間贈與房屋得免徵契稅之除外規定。
該處進一步表示,
契稅乃不動產取得稅,於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課徵,故
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產生所有權移轉行為,仍應依規定報繳契稅。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該處將派員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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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23
Tue
2011
14:01
買賣自用住宅用地時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規定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申請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而向該處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卻因原出售之土地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而遭否准。該處對此提出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
35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另行購買未超過三公畝之都市土地或未超過七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不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均可。而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處進一步說明,重購退稅之規定,旨在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能力,其適用自應以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事實為前提,若是先購後售之情形,新購自用住宅用地時,出售之土地均無土地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並無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適用。至於原有土地出售時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與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申請退稅尚無必然關係。民眾對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或有其他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問題,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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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19
Fri
2011
09:11
車輛雖已出售,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稅捐處仍會向原車主課徵該車輛之使用牌照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車主對車輛之買賣,多不諳過戶手續,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因此常發生買方不(未)辦過戶手續,但在稽徵機關資料,車輛仍為原車主之名義,自然仍以原車主為課徵使用牌照稅的對象。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籲請民眾注意,車輛買賣乃雙方私人之契約行為,稅捐機關無從獲悉,當您將名下所有之車輛出售後,記得協同買方一起前往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如果買方拒絕辦理過戶手續,亦可逕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這樣,稅捐處才不會在您將車輛出售後,仍要求您繳納出售後之使用牌照稅,且當買方使用該車輛發生違規情形時,才不會有理說不清。
民眾如有問題,請撥
741-0141
轉
266.267.276.277.278.256
有專人為您服務。稅捐處網址:
http
:
//www.khtb.gov.tw
,請民眾多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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