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n 30 Thu 201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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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土地有退稅款受退稅人為執行法院非債務人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法院拍賣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若於法定期限內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或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稅款時,係以執行法院為受退稅人,執行法院再重新分配給債權人,並非直接退稅給土地所有權人。若有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07-6612021)詢問。
- Jun 27 Mon 2011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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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已展開,查獲前自動補繳印花稅者可免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止逃漏印花稅捐,該處訂定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計畫,鎖定營造工程、水電供應及醫院等相關行業,分組同步進行印花稅憑證檢查作業,呼籲業者應主動自行檢視,以免被查獲時遭處鉅額罰鍰。
稅捐處表示,印花稅為機會稅,其性質與底冊稅不同,有無貼花端賴檢查;基於增裕庫收、防杜逃漏、健全稅制,選定轄區內營造業,土木、建築、機電、道路、景觀、環境保護工程業,建物裝潢、建築服務、清潔服務,廢棄物清理處理業、補習班、養護所等列入查核。
稅捐處提醒業者,應自行檢查5年內書立應納印花稅之各項憑證,若發現有短、漏貼印花稅票或未銷花之憑證,應儘速補正,以免遭處5至15倍罰鍰;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實施檢查日前自行補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因此,建議業者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除傳真或親洽本處辦理外亦可利用網路(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大額繳款書。
稅捐處表示,印花稅為機會稅,其性質與底冊稅不同,有無貼花端賴檢查;基於增裕庫收、防杜逃漏、健全稅制,選定轄區內營造業,土木、建築、機電、道路、景觀、環境保護工程業,建物裝潢、建築服務、清潔服務,廢棄物清理處理業、補習班、養護所等列入查核。
稅捐處提醒業者,應自行檢查5年內書立應納印花稅之各項憑證,若發現有短、漏貼印花稅票或未銷花之憑證,應儘速補正,以免遭處5至15倍罰鍰;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實施檢查日前自行補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因此,建議業者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除傳真或親洽本處辦理外亦可利用網路(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大額繳款書。
- Jun 24 Fri 201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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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優惠稅率之適用以申請為要件
家住本市旗山區的黃先生來電詢問,其本人所有之房屋並無營業且房屋稅也是按住家稅率課徵,土地為何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係申請制,納稅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之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因此特別提醒符合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率課徵地價稅之納稅人限期前提出申請,以維權益,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可繼續享用,不必逐年申請。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係申請制,納稅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之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因此特別提醒符合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率課徵地價稅之納稅人限期前提出申請,以維權益,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可繼續享用,不必逐年申請。
- Jun 24 Fri 20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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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建造完成前,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移轉應由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方式移轉,不管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後,均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契稅申報起算日,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特別提醒您,如納稅義務人未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另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是以應儘早申報,以免受罰。
如有民眾對上開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契稅問題,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該處特別提醒您,如納稅義務人未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另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是以應儘早申報,以免受罰。
如有民眾對上開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契稅問題,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 Jun 23 Thu 2011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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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自身權益,購置房屋於辦理契稅申報時,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契稅申報書表均加附契稅申報書附聯,方便民眾辦理契稅申報時一併填報不動產移轉後之使用情形,請善加利用。
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購置房屋後,常會委託地政士等專業代理人辦理契稅申報事宜,以為登記過戶完竣即可,因不知前屋主有營業設籍於該址,而忽略申辦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為住家使用,致房屋稅被課徵營業用稅率。該處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於契稅申報書表加附契稅申報書附聯,輔導新購置房屋納稅義務人即時申辦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並於該附聯加註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申辦期限,作雙重輔導,請民眾或受委託代理申報契稅人士多加利用。若有不明瞭或疑義,歡迎利用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購置房屋後,常會委託地政士等專業代理人辦理契稅申報事宜,以為登記過戶完竣即可,因不知前屋主有營業設籍於該址,而忽略申辦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為住家使用,致房屋稅被課徵營業用稅率。該處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於契稅申報書表加附契稅申報書附聯,輔導新購置房屋納稅義務人即時申辦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並於該附聯加註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申辦期限,作雙重輔導,請民眾或受委託代理申報契稅人士多加利用。若有不明瞭或疑義,歡迎利用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 Jun 22 Wed 2011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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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共有房屋如何申請分單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由於房屋稅納稅人數人持分共有房屋日益普遍,為應事實需要及方便繳納,納稅人可個別就其持分部分申請分單課徵房屋稅,但是分單後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並不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處說明,數人共有房屋申請分單課徵房屋稅,其納稅人名義仍應保留持分共有方式,不得以房屋共有之理由,申請單獨分開再另設立稅籍。
如有民眾對上開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房屋稅問題,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該處說明,數人共有房屋申請分單課徵房屋稅,其納稅人名義仍應保留持分共有方式,不得以房屋共有之理由,申請單獨分開再另設立稅籍。
如有民眾對上開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房屋稅問題,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 Jun 21 Tue 2011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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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車輛在台使用須補繳使用牌照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民眾設籍金門、馬祖、澎湖、小琉球、蘭嶼及綠島等離島地區者,購買引擎排氣量不超過二千四百CC的小客車享有免繳使用牌照稅的優惠,不過該車僅能在離島使用,若運至台灣本島使用,經由稅捐機關車輛總檢查或交通違規案件查獲者,逕依「離島地區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管制辦法」自查獲之日起恢復課稅;若僅使用數天,汽車所有人必須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確認車輛非在本島長期使用,並補繳在本島使用期間的牌照稅。
如對使用牌照稅有疑問,可利用客服專線電話洽詢,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如對使用牌照稅有疑問,可利用客服專線電話洽詢,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 Jun 20 Mon 2011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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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移轉土地,必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不得逕行辦理登記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故法院判決土地所有權移轉之土地,必須先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繳清土地增值稅或取得免稅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查無欠繳地價稅或工程受益費後,始得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若有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 :07-6612021)詢問。
若有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 :07-6612021)詢問。
- Jun 17 Fri 2011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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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留設之地下層停車位用地移轉時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財政部81年5月20日台財稅第810158670號函釋規定,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但書所規定,2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時,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之地下層停車位用地,雖該停車場非坐落主建物基地之地下層停車位,其持分土地併同主建物基地移轉時,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故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非坐落主建物基地之地下層停車位,若係依前開規定設置,屬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其持分土地併同主建物基地移轉時,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A先生在本市青年路有一間房屋係一棟10層樓房之6樓,供其本人作住家使用,建物權狀記載基地坐落甲地號土地,另所有青年路巷內門牌之地下層停車位,係供其本人停車使用,建物權狀記載基地坐落乙地號土地。A先生近日將上開6樓建物及停車位同時出售他人,而向稅捐處申報按自用住宅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查甲、乙2筆土地同屬一建照之基地坐落,且該6樓建物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因此A先生移轉之甲、乙2筆土地均可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A先生在本市青年路有一間房屋係一棟10層樓房之6樓,供其本人作住家使用,建物權狀記載基地坐落甲地號土地,另所有青年路巷內門牌之地下層停車位,係供其本人停車使用,建物權狀記載基地坐落乙地號土地。A先生近日將上開6樓建物及停車位同時出售他人,而向稅捐處申報按自用住宅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查甲、乙2筆土地同屬一建照之基地坐落,且該6樓建物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因此A先生移轉之甲、乙2筆土地均可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Jun 17 Fri 2011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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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寄存送達通知書為合法送達取證,請民眾收到通知書,務必前往郵局領取稅單並如期繳納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收到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後,主張未收到稅單,要求僅補繳本稅免加徵滯納金;經查明發現,郵差因民眾不在家而無人簽收以雙掛號郵寄之稅單,遂寄存於郵局,此為合法送達取證方式之一,依規定無法免除滯納金。
該處提醒民眾,住居所門首或信箱中,如貼有郵局寄存送達通知單時,請務必前往領取並如期繳納稅款,不論有無領取,寄存於郵局之稅單已屬合法送達,如超過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屆時,除需繳納本稅外還要加繳15%的滯納金。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服務電話洽詢。
該處提醒民眾,住居所門首或信箱中,如貼有郵局寄存送達通知單時,請務必前往領取並如期繳納稅款,不論有無領取,寄存於郵局之稅單已屬合法送達,如超過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屆時,除需繳納本稅外還要加繳15%的滯納金。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服務電話洽詢。
- Jun 16 Thu 201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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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者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取得更新後之建築物核課契稅徵免原則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100年2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900426890號令,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取得更新後之建築物,係由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後折價抵付共同負擔而移轉予實施者,該次移轉應依同條例第46條第6款規定免徵契稅,日後再行移轉,即不再適用該條規定。至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依同條例第39條第2項規定取得更新後之建築物,亦係由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後移轉,該次移轉應依契稅條例及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契稅百分之四十,日後再行移轉,即不再適用該條規定。
再者,財政部96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7380號函說明二、(一)後段「次依同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參與權利變換後,按其權利價值或提供資金比例受配更新後建築物之應有部分,其性質可認屬出資興建房屋之原始起造人,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之課稅範圍。」文字,自即日起刪除,不再適用。該處進一步表示,在財政部令發布前,已申報契稅之案件,仍依財政部修正前96年函規定辦理。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該處將派員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再者,財政部96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7380號函說明二、(一)後段「次依同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參與權利變換後,按其權利價值或提供資金比例受配更新後建築物之應有部分,其性質可認屬出資興建房屋之原始起造人,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之課稅範圍。」文字,自即日起刪除,不再適用。該處進一步表示,在財政部令發布前,已申報契稅之案件,仍依財政部修正前96年函規定辦理。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該處將派員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 Jun 15 Wed 2011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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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不動產登記所持之法院判決書、和解筆錄、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又同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項目類別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至於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據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