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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之獎勵金。

稅捐處進一步舉例說明,113年11月查定課徵之娛樂稅,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13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止,如期繳納稅款,即可享有1%之獎勵金,倘於12月11日後才繳納,則無法享有獎勵金,且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稅款,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稅捐處提醒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請於次月10日前繳納,即可享受扣領1%獎勵金的優惠。民眾若有娛樂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726-969 ,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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