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本市地方稅捐,避免逾期繳納以致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高雄市政府訂定「高雄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以舒緩民眾繳稅壓力。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符合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處補徵稅捐單筆或合計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得申請分期繳納稅捐,另為避免對依法如期繳稅者造成不公,依該辦法申請分期繳納案件原則上須依各年度1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惟為照顧實質經濟弱勢民眾,倘納稅人符合中低收入戶、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急難救助、醫療補助及非自願性離職、被減薪,或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者,則免予加計利息,以減輕其經濟負擔。

稅捐處特別提醒,該辦法可適用之稅目,包括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印花稅、特別稅及核定補徵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其分期繳納期數,依不同稅額級距,可分236期;符合條件之納稅義務人,請於繳款書規定繳納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處暨所屬分處提出申請。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