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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司行號如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通知對所屬員工扣取薪資之執行命令時,應依執行命令所載內容,按月將員工薪資扣取交付執行分署或移送機關;但如有無法辦理扣取薪資之事由(如員工已離職等),或對於扣取數額有異議時,務必於接受該執行命令10日內,向執行分署提出聲明異議,如未於期間內聲明異議,且未依執行命令交付扣取員工薪資時,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得逕向第三人(公司行號)為強制執行。
稅捐處貼心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公司行號如收到執行分署所核發扣薪命令時,千萬別置之不理,如有無法配合辦理扣取薪資之事由,或對於扣取數額有異議,請務必於接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被強制執行。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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