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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民眾持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經稅務機關以裁定書已逾期為由否准查調,乃詢問為何逾期就不能查調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亦即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因此債權人自不得持該逾期之裁定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課稅資料。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欲持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查調債務人的課稅資料,應注意時效,務必在收受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以免因裁定書逾期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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