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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反映,曾向本處檢舉他人逃漏房屋稅,為何沒能領取檢舉奬金?

該處指出,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之逃漏稅行為,對於檢舉事證明確,且稅捐機關依該事證查核有逃漏稅,而予以補稅處罰,並經被檢舉人繳清罰鍰後,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規定,應就每案罰鍰金額提撥20%奬金發給檢舉人。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檢舉人若為稅務人員、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抑或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經前述三種身分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舉發,及有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則不適用核發檢舉獎金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就不會發放奬金給檢舉人。

為避免舉發逃漏稅之事後補正,與行政查核過程之耗力費時,該處提醒,檢舉人必須詳述逃漏稅事實及提供具體事證,如依檢舉人提供事證查明屬實及裁處罰鍰確定,且經被檢舉人繳清罰鍰後,稅捐機關就會依規定核發檢舉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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