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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當民眾收到掛號郵寄的退稅支票時,須攜帶存摺、印章至往來金融機構臨櫃辦理兌領手續,將退稅款存入其帳戶。
該處進一步說明,所開立退稅支票一律有劃線且指定受款人(另金額在2萬元以上者,則另加蓋「禁止背書轉讓」章戳),其兌領注意事項如下:
有「劃線」表示,支票金額須以「存入金融機構帳戶」形式領取,無法直接兌換現金。
「指定受款人」表示,支票背面須由指定受款人簽名或蓋章(即背書),但指定受款人為公司行號者,則必須以蓋章的方式背書。
註記「禁止背書轉讓」章戳表示,支票金額只能存入支票正面所載「指定受款人」之帳戶,若無註記,則可存入他人帳戶。
稅捐處溫馨提醒,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掛號信封上聯絡電話或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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