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112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以上機車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至11252日止,若您尚未繳納,請儘速繳納以免加徵滯納金。

該處表示,如未收到稅單或遺失,可至該處各分處或監理機關牌照稅服務櫃台申請補發,亦可於開徵期間使用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超商的多媒體資訊機(例如:7-11 ibon機),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號/統一編號」,查詢並列印繳納單於超商櫃台繳納(單筆稅額限3萬元以下)。

該處進一步提醒,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繳納期限每逾3日應加徵1%的滯納金,也就是11253日至5日不加徵滯納金,從56日起加徵1%,每3日再加徵1%,最高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請留意繳納期限,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請撥該處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如欲申辦各項地方稅捐業務,請多加利用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省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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