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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於110年6月25日修正生效後,除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外,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之非都市土地,於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都市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已作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如其取得方式為「徵收」或「區段徵收」,且分別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或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於申報移轉時,即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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