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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重要稅捐文書或稅單原則上多以雙掛號郵件囑託郵政機關送達,許多納稅人來電詢問郵務通知書存放信箱或黏貼門首,沒有去郵局領取有發生送達效力?

該處說明,由郵務機關送達公文書或稅單時,如無法直接交給納稅義務人本人、同住家人、受僱人或大樓管理員,抑或員工代收者,郵務人員可以將文書或稅單寄存在送達地郵局,並做成2份送達通知書,其中1份黏貼於納稅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則置於送達處所的信箱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即便納稅人不予理會而未去郵局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意旨,已發生送達效力。當門首或信箱有郵務員寄存通知書,一定要去領取,再依法辦理查對、更正或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您租稅權益。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稅單經合法寄存在郵局,納稅人未依規定領取稅單,致超過繳納期限未全數繳納者,每超過3日按應納未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滯納期滿仍未全數繳納加徵10%滯納金,並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地分署強制執行。請市民朋友珍惜自己租稅權益!如您對稅務有相關問題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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