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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對於退稅請求權時效究竟是5年?10年?或沒有期限?產生疑惑,向該處詢問。
該處說明,依據110年12月17日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造成溢繳稅款之情形,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而依錯誤可歸責對象,退稅請求權時效則有不同的規定,如屬納稅義務人的錯誤,應自繳納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另考量人民相較政府機關處於訊息劣勢,因此為保障民眾權益,對於政府機關所造成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係自繳納日起算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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