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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民眾來電詢問,房屋出租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應由誰繳納印花稅,没繳會被罰嗎?

該處說明,單純簽訂房屋租賃契約雖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房東每月收取租金,在租約上註記收款金額並簽章以示收訖者,則該租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課徵印花稅,即每次收款時,房東應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如漏貼或貼用不足稅額者,一經查獲,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會被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納稅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但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補繳之稅款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提醒民眾,印花稅屬輕稅重罰之稅目,為避免印花稅票漏貼而被處罰鍰,可向所轄稅捐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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