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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常常對於在當年度買賣土地,究竟是買方或賣方應該繳納當期的地價稅產生疑義?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土地稅法第4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明文規定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資料在8月31日當日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應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該處進一步說明,只要是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者,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縱使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的地價稅,例如甲向乙買一筆土地,如果登記日期在當年8月31日或之前的任一日,納稅義務人就是甲(買方);反之,如果在8月31日之後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納稅義務人就是乙(賣方)。至於買賣土地時,若主張買賣雙方按持有土地期間之比例負擔當年度之地價稅乃是屬於私權行為,並無法據此申請變更地價稅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請民眾多加留意,俾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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