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如車輛已損毀或不堪使用,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後,仍應將兩面號牌繳回監理機關,並申請報廢登記。

該處指出,如果只將車輛交予回收業者,而未將報廢車輛的車牌取下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倘遭他人將該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一旦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處特別呼籲車主,車輛回收後仍應儘速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繳銷牌照手續,以免被查獲移用車牌而受罰。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khtb 的頭像
    khtb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部落格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