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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2: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請先向都發局或其委辦之公所申請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只要符合「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依法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要件,可憑該證明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故若公共設施保留地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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