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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農業用地,原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核發不課徵證明書在案,嗣後於辦竣移轉登記前,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准予辦理。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雙方當事人應於辦竣移轉登記前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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