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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移轉,不需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民眾常會誤以為不用報繳契稅,導致日後才發現自己並非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無論房屋是否有建物權狀,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若已發生移轉之事實,應由雙方當事人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才可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捐處特別提醒,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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