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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移轉申報者,該契約應另按契約金額1‰再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說明,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及16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土地增值税經撤銷或註銷申報後,再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買賣雙方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立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若再以修改後契約辦理申報時,應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增值稅申報因故申請撤銷後,若再次檢附未經修改之原契約書辦理現值申報,因契約內容不變,則無需另行貼用印花稅票。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本處電話0800-72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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